去年聖誕晚會大衛和這位新進爆紅的Lady Gaga同台演出好幾次,也出現了這種第三類接觸畫面(之前貼過一張不同的版本)。
Lady Gaga這次去英國打歌,穿的自然很清涼,不料這樣大衛又給扯上了。
如此我們只好來回顧一下上次他們第一次見面的錄影帶,你們看看Lady Gaga從頭到尾抱了大衛三次,難怪媒體想把他們送作堆。
credit:davidarchieismyange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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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聖誕晚會大衛和這位新進爆紅的Lady Gaga同台演出好幾次,也出現了這種第三類接觸畫面(之前貼過一張不同的版本)。
Lady Gaga這次去英國打歌,穿的自然很清涼,不料這樣大衛又給扯上了。
如此我們只好來回顧一下上次他們第一次見面的錄影帶,你們看看Lady Gaga從頭到尾抱了大衛三次,難怪媒體想把他們送作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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陽光大衛私房粉絲網
Gengen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1,127)

哈哈哈來這裡回味一下!! Gaga""現在""帶大衛去barneys其實也還算滿適合的, 因為以現在他的財富,買幾樣名牌應該也很ok 或是gen姐也可以買件送他,他絶對會天天穿! 剛好幫妳找到這件大衛愛的Marc Jacobs (重點是這件根本是算便宜欸!!!!!) http://www.barneys.com/Jack%20Striped%20Sport%20Shirt/500052484,default,pd.html (Gen姐請不要打我!!!!!!)
barneys在加拿大沒有,我去紐約的時候去那裡買過burberry的風衣和外套,當時都在打折,超划的來的 Marc Jocobs的長褲我有兩條,不過他的上衣我不是那麼喜歡,我喜歡簡單的設計 加拿大最大的時裝店是這家:http://www.holtrenfrew.com/holts/en/home/ 我上次在這裡買到欲罷不能,Versace的皮包都買了,到現在沒拿過兩次,還好那件Channel的沒買,我像穿Channel的人嗎?真是的 我不打你,我咬你,哈哈哈!
哈哈哈哈 對了 gen姐那澳洲衣服有啥好買的? 八月可能要去 (一直找不到什麼比較有名的或好看的= =)
我對澳洲牌子一點也不熟,基本我對澳洲一點興趣也沒有,在德州讀書,我對那種一望無際的平原看了四年實在有點怕了
裁判字號: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: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: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,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、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。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 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,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,有撤回告訴狀可參(詳本院卷第53頁),揆諸前開說明,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 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